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4月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4号 | 龚和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龚和利 | 闽H-NV978 | 2024年4月1日 | 罚款1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5号 | 陈加幸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陈加幸 | 闽H-98790 | 2024年4月1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6号 | 林火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车辆案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2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林火旺 | 闽F-A3111 | 2024年4月1日 | 罚款3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未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7号 | 杨建平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较重情节规定 | 杨建平 | 闽F-A3111 | 2024年4月1日 | 罚款3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未执行完毕 |
5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8号 | 余昌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余昌妹 | 闽G-52282 | 2024年4月2日 | 罚款4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6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49号 | 江惠安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江惠安 | 闽G-PA658 | 2024年4月3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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