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6月2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88号 | 王明仙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王明仙 | 闽GA1369 | 2024年6月24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89号 | 陶文龙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可以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 陶文龙 | 闽HA0028 | 2024年6月26日 | 罚款9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90号 | 邱其全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可以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 邱其全 | 闽HJT167 | 2024年6月27日 | 罚款12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4]罚字第91号 | 赖大清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可以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 赖大清 | 闽G2H758 | 2024年6月27日 | 罚款9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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