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服务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45号
当事人: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2J1UNXC
住所:福建省沙县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玲
身份证号码:35*************022
联系电话: 132****8550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嘉禾路196地质大队办公楼7层7-1
2024年4月3日,我局接市局《案件线索移交单》(2024年064号),关于市局网监科移交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线索。2024年4月9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沙县嘉禾路196地质大队办公楼7层7-1的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兰某手机中的“批菜网”APP进行搜索,该APP的“登录”页面有《隐私协议》和《服务协议》,点击进入《隐私协议》和《服务协议》,执法人员未发现《隐私协议》和《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中内容有“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的条款内容。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了“关于“批菜网”APP协议的情况说明”,其“批菜网”APP中的《用户协议》有3个版本,其中,2018年4月11日版的《用户协议》(更新日期:2018年4月11日,生效日期:2018年4月11日)和2022年5月16日版的《用户协议》(更新日期:2018年4月11日,生效在:2022年5月16日),《用户协议》条款中有“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的条款内容。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自2018.4.11至2022.5.16止,期间属软件研发与测试时使用,没有与消费者签订协议。
当事人在其“批菜网”APP中的《用户协议》的条款中使用“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的条款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三明市批菜网网络科技术有限公司为“批菜网”APP的所有者,“批菜网”是基于互联网提供相关服务,主要包括自营业务和平台服务,自营业务是由“批菜网”所有者的关联公司作为商品销售方出售商品给消费者或用户,平台服务是由“批菜网”所有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或用户商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消费者或用户要使用“批菜网”APP软件,应先在手机上下载“批菜网”APP,“批菜网”APP下载流程为:第一步:客户在手机的应用商城搜索“批菜网”APP并下载;第二步:同意《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第三步:客户提交客户相关信息,批菜网客服人员审核成功后,后台完成注册;第四步:注册成功后,通知客户在“批菜网”APP登录。并且在使用“批菜网”APP软件服务前,都要在“批菜网”APP的“登录”页面《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前的空框内打勾,表示阅读并打勾同意。
另查明,“批菜网”APP《用户协议》有3个版本,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和2022年5月16日版《用户协议》条款内容中都含有:第八章协议修改1、“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第十一章解释权“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其中,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自2018.4.11至2022.5.16止,该期间属软件研发与测试时使用,没有与消费者签订协议。2022年5月16日版《用户协议》对原《用户协议》条款进行更新,自2022.5.16至2024.3.11止,软件正试上线运营。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自2024.3.11启用,代替原2022.5.16《用户协议》,同时更名为“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
又查明,当事人在二次修改“批菜网”APP《用户协议》,均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批阅单》1份,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 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 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制作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批菜网”APP《用户协议》中含有:第八章协议修改1、“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第十一章解释权“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及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等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批菜网”APP协议的情况说明”1份,提供的2018年4月11日版《用户协议》、2022年5月16日版《用户协议》和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批菜网”APP《用户协议》中含有:第八章协议修改1、“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第十一章解释权“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及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等情况;
证据四: 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制作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修改“批菜网”APP《用户协议》,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五: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免于或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1份,申请免于或减轻处罚。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所有的“批菜网”APP的“登录”页面设置入《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只要是下载登录“批菜网”APP的消费者或用户,都要“批菜网”APP的“登录”页面《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前的空框内打勾,表示阅读并打勾同意,应属格式合同。当事人在二次修改“批菜网”APP《用户协议》,均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的规定。当事人在“批菜网”APP《用户协议》使用“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 “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条款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当事人2024年3月11日版《批菜网用户服务协议》已经去除了原《用户协议》第八章协议修改和第十一章解释权的“批菜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用户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归批菜网”相关条款内容,已自行改正,并属初次;(三)、“批菜网”APP只是上线试运营,用户、客户数量少,对公众影响较少等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3〕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1、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的行为,且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8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2、对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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