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沙县站前大道南侧F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日期:2021-03-12 来源:沙县政府办
| | | |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沙县站前大道南侧F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沙自然资地〔2021〕3号)悉。经研究,同意沙县站前大道南侧F地块66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沙县站前大道南侧F地块66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 

  二、挂牌出让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 

  挂牌出让地块位于沙县站前大道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道路、西至开发地块、南至开发地块、北至站前大道,具体详见地块出让红线图。 

  三、出让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一)土地面积:6667平方米(其中配建城市过街天桥用地面积168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康体娱乐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三)土地使用年限:40年,自出让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该指标包含地块内除底层架空以外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另地下建筑面积单列且不计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地下建筑作为停车、人防和消防等设备用房,停车位可销售、办理产权证, 地下、半地下建筑若作为商业或经营性用房使用应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密度:≤40%。 

  (六)绿地率:≥20%。 

  四、挂牌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出让地块用于建设商务金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娱乐、其他商服等功能的商服项目。 

  (二)项目的产权可分割销售、办理产权证,其最小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30平方米。 

  (三)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建筑日照间距高层不小于1:0.8,多层不小于1:1.2。 

  (四)建筑须在出让红线图中建筑范围线内布置,同时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五)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25.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15.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11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同时须满足机场限高要求。 

  (六)建筑设计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七)高层建筑裙楼顶必须进行高档次屋顶花园设计。 

  (八)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九)小区内规划场地标高为黄海高程122.0米至124.0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 

  (十)受让人须应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建筑顶层预留1处信息通讯基站的位置。 

  (十一)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设计,组织好内外交通,避免人流、车流相互干扰。 

  (十二)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须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以上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用地范围内,地下室汽车停车位须按照要求设置电表及插座,地上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4%,地下充电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十三)地块位于站前大道沿线,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街建筑及人行道须以硬质材料装饰,建筑主体须以高档材料装饰。 

  (十四)夜景及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五)建筑沿站前大道侧阳台须封闭。 

  (十六)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设地上室内配电房。 

  (十七)地块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八)地块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九)地块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二十)地块内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防盗监控及电子防盗安全门等防范设施方案与建设应经县公安主管部门审批与验收。 

  (二十一)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用地红线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建筑轮廓)、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二)出让红线中配建的城市过街天桥用地应与周边公共路网衔接贯通,免费对社会公开,不得围合。 

  (二十三)地下室电梯前室入口须高档次装修(瓷砖或大理石等)。 

  (二十四)日照分析及测绘(包含容积率核算)均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成果。 

  (二十五)受让人须按照使用便利的原则在建筑底层设置1处快递服务场所,建筑面积≥25平方米,并按单元设置智能信包(快件)箱。 

  (二十六)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十八)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二十九)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交地责任人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 的净地(即出让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地块交付标高为黄海高程124米,“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三十)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三十一)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出让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止参与沙县土地资源交易市场出让活动。 

  (三十二)规划和建设须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凡在沙县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六、挂牌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缴纳期限 

  (一)挂牌出让起始价:人民币2200万元,并设挂牌出让底价。 

  (二)竞买保证金:人民币44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6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七、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批准的挂牌出让方案,会同其他有关材料上报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沙县站前大道南侧F地块66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 

  八、其他事项 

  其他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83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20〕51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本出让方案由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会同沙县自然资源局、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