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县区2024年度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批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学习应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本区实际,现对《三明市沙县区2024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沙委振兴组〔2024〕4号)文件中部分计划安排资金进一步细化明确,批复沙县区2024年度第一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如下:
一、资金细化安排
本批资金细化安排,涉及以下㈠~㈢项的资金项目批复、㈣~㈤项资金细化分配。
㈠培育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镇。计划安排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镇夏茂镇省级资金300万元。
㈡培育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计划安排的2800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925万元、市级配套资金87.5万元、区级配套资金787.5万元。第一批省级示范创建村中的大洛村、高砂村、澄江楼村、俞邦村各暂先安排400万元,第二批省级示范创建村中的际口村、黄溪坑村、东街村各提前安排400万元。具体以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最后下发核定数为准。
㈢打造乡村振兴精品示范线。计划安排的区本级资金590万元,其中:夏茂线200万元、富口线(含综合农场、良种场)150万元、南阳线120万元、凤岗线120万元。
㈣支持小吃产业示范创建。计划安排的区本级小吃产业发展基金120万元,用于发展小吃产业示范创建经费。
㈤支持村庄空间规划。计划安排的区本级资金150万元,用于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村庄规划或因实施宅改等原因发生的村庄规划变更设计费用补助。
二、资金管理要求
㈠严格资金管理。区委乡村振兴办和区财政局制定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确保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各有关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省级示范创建村(镇)项目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组织实施,涉及衔接资金的还要按照《三明市沙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沙财农〔2021〕48号)文件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㈡落实资金监管。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督查,如发现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或集体决策、立项、第三方审核,未公开公示,未建立项目档案、用地未批先建、进度明显滞后等情形的,将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项目无法实施且不及时变更的,将收回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各有关乡(镇、街道)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业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列支,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支持培育乡村振兴省级示范创建镇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2:支持培育乡村振兴省级示范创建村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3:支持打造乡村振兴精品示范线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4:支持小吃产业示范创建资金分配表
附件5:支持村庄规划资金分配表
中共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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