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县区2024年度第二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批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应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本区实际,现对《三明市沙县区2024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沙委振兴组〔2024〕4号)文件中部分计划安排资金进一步细化明确,批复沙县区2024年度第二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如下:
一、资金细化安排
本批资金细化安排,涉及以下㈠、㈡、㈢、㈤项的资金补助项目批复,㈣、㈥项资金细化分配。
㈠培育提升区级乡村振兴示范村。计划安排的提升打造区级示范村郑湖村、湖源村区本级资金200万元。
㈡支持按照“一镇两带多点”部署的乡村振兴项目。计划安排的区本级资金500万元,其中:产业发展项目300万元,每个补助30~50万元,联建村项目最高可100万元;乡村建设项目200万元,每个补助20-30万元。
㈢专项支持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项目。计划安排的区本级资金200万元,其中:脱贫摘帽村衔接示范项目120万元;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专项业务80万元。
㈣支持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等重点工作扶持经费。计划安排的区本级资金300万元。
㈤支持林改系列项目建设。计划安排的区本级资金100万元。
㈥支持乡村振兴竞赛活动奖励资金。计划安排的区本级资金100万元。
二、资金管理要求
㈠严格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确保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各有关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建设项目参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组织实施,涉及衔接资金的需按照《三明市沙县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沙财农〔2021〕48号)文件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㈡落实资金监管。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督查,如发现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或集体决策、立项、第三方审核,未公开公示,未建立项目档案、用地未批先建、进度明显滞后等情形的,将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项目无法实施且不及时变更的,将收回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各有关乡(镇、街道)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业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列支,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支持培育提升区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2:支持按照“一镇两带多点”部署的乡村振兴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3:专项支持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4:支持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等重点工作扶持经费分配表
附件5:支持林改系列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表
附件6:支持乡村振兴竞赛活动奖励资金分配表
中共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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