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县区2024年度第三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批复

日期:2024-11-14 来源: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 | |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应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本区实际,现对《三明市沙县区2024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沙委振兴组〔20244号)文件中部分计划安排资金进一步细化明确,批复沙县区2024年度第三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如下: 

  一、资金细化安排 

  本批资金细化安排,涉及以下第㈠项资金补助项目批复,第㈡、㈢项资金细化分配。 

  ㈠支持按照一镇两带多点部署的乡村振兴项目。原计划安排乡村建设项目区本级资金52.5万元,每个补助5-20万元,其中8.87万元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区级配套资金节余。原计划安排区级配套资金787.5万元,根据省市要求实际下达区级配套资金779.16万元,节余出8.34万元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㈢支持省级产业振兴示范村。计划安排区级配套资金100万元。 

  二、资金管理要求 

  ㈠严格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确保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各有关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参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组织实施。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㈡落实资金监管。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督查,如发现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或集体决策、立项、第三方审核,未公开公示,未建立项目档案、用地未批先建、进度明显滞后等情形的,将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项目无法实施且不及时变更的,将收回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各有关乡(镇、街道)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业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列支,规范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支持“一镇两带多点”的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2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表 

  附件3:支持省级产业振兴示范村专项资金安排表 

    

    

                     中共沙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20241114   

 

附件下载:

附件.doc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