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沙政办〔2007〕47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沙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沙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7〕11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07〕50号)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政府决定在去年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从2007年5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以及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二、工作措施
㈠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㈡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㈢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5.凡新建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一律实施监督检查;凡产品质量现场判定难以确定的一律实施封样送检;凡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一律全部更换,确保各新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㈠排查阶段(5月10日至5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县防火办公室(县消防大队,联系电话:5833118)。
㈡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对乡(镇、街道)、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㈢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县防火办公室。县政府将派出专项工作组对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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