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沙政办〔2008〕20号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春季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年初受冻灾影响,春季防控形势不容不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把今年动物防疫各项工作作为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民增收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防疫工作总体要求,切实落实防疫配套经费,认真解决好村级防疫员的误工补贴。要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四不漏”的要求,确保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重大疫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加大集中免疫力度,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今年春季集中强制免疫的病种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2008年福建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强制免疫,规范免疫档案,并统筹兼顾,全面落实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在4月20日前全面完成春季集中免疫任务,确保强制免疫密度和整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100%和70%以上的要求,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
三、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提高疫情预警和处置能力
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要重点加强种禽场、交易市场和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地区禽流感监测,加强生猪猪瘟、口蹄疫等疫病监测,对监测阳性的畜禽要及时规范处置;对监测抗体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加强免疫,确保免疫质量。县林业部门要加强野鸟观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监测,及时掌握候鸟迁徙和疫病动态。县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接触人群的疫病监测,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时,要不惜代价,全力救治。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不断提高疫情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检疫监督,提高防疫和疫病溯源管理水平
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疫,规范检疫出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活禽市场监管,要加大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走私畜禽产品和贩卖、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对病死畜禽、死因不明的畜禽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测,严格实行“四不一处理”。要进一步落实异地引种审批制度,加强引种行为的动态监管,严防外疫传入我县。要全面实行家畜二维码标识佩带工作,做好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五、规范疫情报告制度,果断处置动物疫情
要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疫情核查工作,规范疫情的确认、报告和处置程序。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制度,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毒,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果断规范处置,及时落实补偿资金、追溯疫源、核查免疫基础情况等善后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六、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的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督查指导,特别要加大对规模场、养殖小区和边远地区的督促检查力度,认真解决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县里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春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春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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