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净裁员率低于2.39%)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2019年1月1日至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4∶4∶2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范围和覆盖面,做大政银担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放宽到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沙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财政承担。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创新创业大赛,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激发创新潜力,强化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鼓励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农村互联网创业园等对象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采用“属地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的办法,给予20~40万元的补助,其中:经营场所面积1000~1500㎡,入驻企业20家以上,带动就业或者创业人数60人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20万的补助;经营场所面积1500~2000㎡,入驻企业30家以上,带动就业或者创业人数90人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30万的补助;经营场所面积2000㎡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带动就业或者创业人数120人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40万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获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基地的,按照中央标准予以补助,中央没有标准的,给予80万元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五)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扶持市、县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对经评审认定获得市级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3~5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县级优秀的创业创新项目一等奖的,给予补助3万元;获得县级优秀的创业创新二等奖的,给予补助2万元;获得县级优秀的创业创新三等奖的,给予补助1.5万元。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可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鼓励举办创业孵化基地专家巡回服务、签约创业导师帮扶、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提升服务能力,相关支出可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落实惠台系列举措,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来沙创业就业。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
(七)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实施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鼓励各类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乡(镇)、村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数量5人以上、成效好且稳定就业一年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资金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到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九)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为失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县人社、财政局可探索通过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方式,为建档立卡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的单位,按培训人员取得的培训结业证书给予35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承担项目制创业培训的单位,根据创业培训三率达标情况给予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根据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开展慰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就业成本。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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