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沙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背景
农村村民建房是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振兴的大事、难题。为解决这一大事、难题,我县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无序建设、裸房现象、景观风貌特色不明显等问题仍然存在,村民规范建设意识不强,规划建设管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省委十届十次会议作出了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要求突出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市委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两岸乡村融合振兴行动计划》,会议指出三明要立足山区苏区实际,主动担当、奋力攻坚,发挥比较优势,补齐短板弱项,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融合,加强农村建筑和风貌管控,打造一批“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宜居乡村。同时,市里出台了《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举措,规划引导,规范程序,统筹发展,强化监管,打造一批农村新型住宅小区集中建设试点,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好“有新房没新村”问题。在县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上杨兴忠书记指出:要抓好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机制改革,落实“县统筹、乡统管、地统筹、事统管”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和《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沙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通过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举措,打造示范样板,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为7章36条,包含审批管理体制、村庄规划及风貌管控、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建房审批、建设管理等内容。同时,统一制发申请表、承诺书、许可证、批准书、验收意见、审批流程图、处置流程表等模版,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和实用性。
㈠理顺了审批管理体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鉴于我县存在两个街道办事处的实际,同时兼顾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统一性,县人民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其中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的宅基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规划许可及建设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依法审批管理。
《管理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环保等涉及农村建房工作的人员组成管理办公室,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主任,村民建房审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决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明确了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查职责。
㈡明确了村庄规划及风貌管控要求。《管理规定》提出了村庄规划要结合村庄分类,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建筑设计和村庄景观风貌控制,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宅基地规模、建设范围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盘活存量宅基地。新增宅基地要避开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㈢明确了申请宅基地资格条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同时对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和不予批准情形进行了界定。
㈣明确了建房审批流程。对村民建房申请材料提供、村委会集体研究审查、乡(镇、街道)组织实地勘测、管理办公室联审联批、批准许可核发、实地放样等做了详细规定。
㈤明确了建设管理职责。加强村民建房的审批实施监督,做到“四公开”、“四到场”,对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的农村住房进行了界定,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县乡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明确了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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