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日期:2021-01-27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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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沙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沙政〔2021〕9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航空飞行、山地森林、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近期发现有群众在主城区沙溪河两岸燃放孔明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法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㈣《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79条第五款规定: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的, 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放时间地点 

  禁放时间:长期执行 

  禁放地点:全县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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