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沙县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4-01-1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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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标

  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严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三、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即城市郊区及农村地区家庭或者单位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乔迁贺喜、亲友聚会等事由举办的符合本规定规模以上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活动。

  四、各方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指导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局、农业局、工信局、公安分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培训体检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发生食物中毒导致聚餐人员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五、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备案

  对10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聚餐活动举办者或厨师应于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沙县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备表》,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原料来源和菜肴清单等内容提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应派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聚餐场所卫生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认真填写《沙县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餐饮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与集体聚餐活动承办人和厨师签订《沙县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市场监管局、基层市场监管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分级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现场检查、指导服务台账。

  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厨师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在2小时之内上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信息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卫健部门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向区卫健局报告并同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接到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厨师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救治处置等工作。

  七、文件要求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魏景华

  联系电话:0598-585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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