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沙县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11-2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 | | |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也明确了“要健全污水垃圾收费机制,统筹考虑污水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具备条件的可参考所在县城水平制定收费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省住建厅工作要求,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现对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文件执行范围

  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主要是各镇区规划区及乡驻地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四、重要内容解读

  1.主管部门与征收主体。三明市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建局)行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

  2.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区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0.85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收费标准若有变化,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每月减免5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4.由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代征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五、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两年。

  六、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服务站  余惠

  联系电话:0598-5824467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