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日期:2025-07-16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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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22日,沙县区政府印发《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沙政规〔2022〕1 号),下放住建、城管、应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14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共284项。通过对第一批赋予乡镇行政处罚事项开展调研评估后,2025年3月24日印发《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沙政规〔2025〕1号)完成赋权事项调整。2025年6月,通过“三上三下”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等方式,全面完成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在此基础上,决定收回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194项(详见附件),由原移交部门实施。

  二、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

  三、核心内容解读

  本决定主要是收回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在2022年6月22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规〔2022〕1号)、2025年3月24日《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沙政规〔2025〕1号)的基础上,决定收回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194项,由原移交部门实施。其中涉及区农业农村局61项、住建局22项、水利局20项、交通运输局18项、市场监管局14项、应急局12项、民宗局11项、自然资源局8项、林业局7项、教育局6项、商务局6项、城管局5项、消防救援局4项。

  四、工作要求

  一方面是稳妥做好赋权事项交接。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指导做好收回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移交衔接工作。各移交部门应当及时与各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并报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备案。承接确认书签订前,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原执法单位办理;执法单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当继续办理至结案;承接确认书签订后,由原移交部门实施。另一方面是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区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收回和承接工作,事项收回后,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工作。

  五、文件实施期限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长期有效。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

  联系人: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法制科

  联系方式:0598-583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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