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日期:2025-09-26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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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三明市民政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民〔2024〕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沙县区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范围,出台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实施覆盖全体户籍居民的殡葬普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办丧经济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殡葬改革成果,增加获得感。

  三、范围期限

  实施范围:覆盖沙县区全域,惠及具有沙县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及沙县区境内公安机关允许火化的无名遗体。

  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同时废止《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沙政〔2015〕14号)。

  四、主要内容

  (一)免费对象

  具有沙县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且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火化的遗体。

  在沙县区境内,经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遗体。

  (二)免费内容:

  1.四项基本服务项目:遗体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馆内冷藏存放72小时内)、骨灰寄存费(一年内)。

  2.免除标准:按照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对有需求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公安部门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赠送一个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的死亡对象,经办人(指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沙县区凤岗街道马岩路2号),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区殡葬服务中心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死亡证明原件。

  (2)经办人、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沙县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无名(无主)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3.在异地死亡并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经办人先垫付,后携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到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据实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未超过的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报销)。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联系单位:沙县区殡葬服务中心

  联系人:郑妙龙,联系电话:0598-58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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