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日期:2026-03-3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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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聚焦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小吃从业人员及产业工人等重点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助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沙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沙县区户籍人口27万,超6万居民常年在外从事小吃行业,返乡创业就业及本地产业发展持续带来住房需求,现有住房保障体系对该类群体的针对性供给仍有短板。为满足群众 “租得到、租得起、住得好、留得下”的住房诉求,助力人才引进和小吃、园区等产业提质增效,提升城市竞争力和群众归属感,亟需出台专项政策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和《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闽建住〔2024〕8号)等国家、省级文件精神,结合沙县区住房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小吃产业从业人员、产业园区工人等重点群体,通过鼓励专业租赁企业参与、多渠道增供给、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实现保租房“租得到、租得起、住得好、留得下”,助力人才引进和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确定5类房源筹集方式,涵盖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中建设、闲置安置房和公房盘活、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兼顾新增供给与存量盘活,同时结合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合理确定存量商品房收购规模。

  (三)全方位落实支持政策

  从土地、财税、金融三方面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土地方面单列用地计划、放宽产业园区配套比例、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不补缴土地价款等;财税方面可申报各级补助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方面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债券和REITs融资、给予收购贷款支持等。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建立联审认定机制和年度项目库,引导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明确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严格户型设计标准(以70㎡为主,90㎡以内三房型不超20%),要求新建项目全装修拎包入住,配套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审批流程,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存量房屋改建需完成安全和抗震鉴定;鼓励房企转型租售并举,支持国企收购存量房转保租房。

  (五)精细化运营管理

  1.明确保障对象:面向沙县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小吃从业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部分保租房可优先定向供应园区、单位职工;

  2.强化租金管控: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房,年度涨幅不超5%,动态调整保障可承受性;

  3.规范运营与权属:由专业主体负责运营管理,保租房权属注明专属标识,不得违规转让、销售,整体转让需经区政府批准;

  4.健全退出机制:按房源建设类型设定不同运营期限,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不低于8年,期满退出需经区政府同意并备案。

  (六)健全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引导四方面发力,明确各部门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衔接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及房地产相关政策,针对返乡群体开展专项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住建局唐丹亮,联系电话:0598-584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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