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沙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沙县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全流程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让住房保障政策更贴合辖区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沙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现状及保障群体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 号)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
6.《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闽建住〔2024〕8号)
7.《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沙政办〔2021〕7 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国务院令)
10.《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闽建〔2024〕13号)
三、主要制定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章五十四条,围绕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租、租赁、退出、物业、法律责任等全流程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明确适用范围与保障定义:办法适用于沙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全环节;界定公共租赁住房为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划定申请主体认定标准:明确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共同申请人包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区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
3.规范房源筹集与供地方式:确定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房源筹集方式,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按政府投资、其他投资、配建三种情形分别实行划拨、有偿使用、按宗地主用途供地的方式。
4.明确建设标准与配套要求: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增加10%以内建筑面积;建设、装修等环节需符合福建省相关导则,新建小区配套建设水、电、气、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
5.制定系列政策支持措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税收、住房公积金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底层配建商业店铺弥补建设运营成本,鼓励用工单位、企业、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6.分类设定申请审核条件:按沙县区户籍家庭(非农业户)、新就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城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四类保障对象,分别制定差异化的户籍、收入、财产、住房、就业等申请条件,同时明确各类对象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渠道。
7.完善配租管理规则:实行轮候、摇号相结合的公开配租方式,对紧缺急需人才、劳模、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予以优先配租;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房源可定向本单位职工,剩余房源交由政府统一配租,同时明确放弃承租资格的相关约束条款。
8.强化租赁管理要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为同地段市场租金的50%-70%,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租赁合同使用省级示范文本,初次承租期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需缴纳租赁保证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9.明确退出情形与违规处理:划定转借转租、改变用途、闲置 6 个月以上等需退回住房的违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续租、获得其他住房等需腾退住房的情形;对虚假申请、违规使用等行为,采取记入诚信档案、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限制再次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理措施。
10.健全物业与资金管理:政府集中新建房源由运营单位管理并通过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社会投资房源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管;政府投资房源的维修养护费用从租金、配套商业租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社会投资房源由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办法明确了出具虚假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操作、政府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沙县区公共租赁住房新增申请事项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沙县区就业创业台胞申请住房保障,按照区政府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住建局唐丹亮,联系电话:0598-584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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