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三明市沙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地补偿区片价政策事关合法合规履行征地程序、依法依规落实征地补偿等问题。鉴于《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沙政规〔2023〕4号)文件出台至今已满三年,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要求,依法对三明市沙县区征地区片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
三、主要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沙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沙县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继续划分为三个档次区片。第一类档次区片行政区域范围为:东至:长兴南路-仙舟半岛;南至:沙溪河;西至:石桥路-西门新村;北至:高速公路;第二类档次区片行政区域范围为:凤岗街道、虬江街道;第三类档次区片行政区域范围为:夏茂镇、青州镇、高砂镇、高桥镇、富口镇、大洛镇、南霞乡、南阳乡、郑湖乡、湖源乡。
3.地价标准。沙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3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9.0万元/亩、Ⅱ级区片5.0万元/亩、Ⅲ级区片3.9万元/亩。
4.地类调节系数。沙县区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地类调节系数为1.0,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地类调节系数为0.46,征收建设用地地类调节系数为1.0,征收未利用地地类调节系数为0.1。
四、实施日期
2026年9月8日至2029年9月7日三明市沙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本通知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罗光椿
联系电话:0598-58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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