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和服务项目告知单

日期:2021-02-25 来源:沙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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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沙县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包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事项类别:内部审批事项

3.办理依据:

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933号)、《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地区〔20152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

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38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3条、34条、41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4.受理机构:沙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受理窗口

5.审批机构:沙县自然资源局、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6.申请条件:

(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5.遵循保护耕地原则、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市政类(线性工程)建设的县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

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7.申请材料:(以下材料提供各1份)(申请材料需按:共性申请材料、审批部门调阅材料、业主提交申请材料区分)

一、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业主提交的材料

㈠共性材料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取)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验);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验)。

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

1.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复印件1份(原件验),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管线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库表(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并提供电子文件。

  2.其他依情形提供的材料原件1份:

  (1)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提供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2)涉及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等材料。

㈢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审批文件原件1份;

2.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原件1份;

3.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原件1份;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电子证照库获取);

5.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原件(重大项目需要提供)1;

7.项目主管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原件(重大项目需要提供)1;

8.中介机构服务事项报备单原件1份;

9.资金承诺函原件(资金来源和融资平衡方案) 1份;

10.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表原件1份。

注: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原件说明: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二是非跨县(市、区)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发部分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明发改投资〔2018211号)文件精神,由县发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三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9.法定办理时限: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3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0个工作日)。

10.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1.发放证照情况: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县发改局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证照情况需填写发放证照名称并附图片样式)

12.收费标准:

13.收费依据:

14.表格下载:

15.填表示例:

16.投诉电话:0598-5845836(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17.咨询电话:

1.沙县自然资源局:0598-xxxxxx(审核审批办)、0598-xxxxxxx(窗口)

2.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0598-5845811(审批办、窗口)

18.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令时)(节假日除外)

19.办公地址:沙县金鼎城154楼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沙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受理窗口

20.乘车路线:乘坐2路、3路、7路、15路、17路沙县公交至府前广场站下

21.状态查询:可拨打咨询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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