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所服刑人员减刑有哪些规定

日期:2017-03-14 10: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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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①认罪悔罪;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视为“确有立功表现”: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②检举、揭发看守所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2)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①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看守所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⑥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⑦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3)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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