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与程序?

日期:2017-02-28 16: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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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对申请程序有作出规定,可查阅。我省对农村灾后住房重建明确了政府补助,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可查阅闽政文〔2011〕228号,涉及危房的其他事项和建设许可证办理问题,请向当地建设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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