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收养自己亲戚的孩子,需要办什么手续?

日期:2021-06-27 11:27 来源:沙县民政局
| | | |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六条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十四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