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收)养一个孩子应该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办什么手续?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中一种情形)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其中一种情形)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五、申请收养弃婴(童)须提供如下材料:
1、收养人夫妻共同向市民政局申请收养弃婴(童)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收养弃婴(童),在福利院办理有关手续后,还需到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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