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补领要双方都要去原办理机构办理吗?

日期:2021-09-11 16:00 来源: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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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浸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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