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计入日常的家庭收入?

日期:2023-03-02 15:36 来源: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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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申请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几天的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养老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以下收入不计入收入范围:①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②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③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④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或抚慰捐助款物;⑤因公(工)伤亡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伤亡人员的丧葬费;⑥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⑦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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