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日期:2023-11-28 11:04 来源: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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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体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以内(含1.5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重病患者由县卫计局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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