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该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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