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有哪些?

日期:2021-11-23 09:27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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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㈠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妻,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户籍在我县。

  以下人员不属于特别扶助对象:①未曾生育且未曾收养过子女的;②曾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③因虐待子女等主观因素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的;④单身或离异、丧偶等单身期间收养的;⑤2016年1月1日以及以后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需经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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