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09-0200-2022-10253
  • 备注/文号:沙财农〔2022〕3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4
关于印发沙县区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沙县区财政局 时间:2022-06-24 11:39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林业站: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2022年6月24日      

   

  附件1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根据有关法规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含油茶等木本油料)、森林抚育、林业碳汇试点及区委区政府确定事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指用于区级以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良种苗木培育、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等补助。 

  第五条 造林(含油茶等木本油料)补助指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及松林采伐改造提升等补助。 

  第六条 森林抚育补助指用于开展森林的择(间)伐、割灌除草、补植修枝、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林业碳汇试点奖补指对提高森林生态碳汇增量而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给予的奖补。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三明市沙县区“十四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九条 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沙县区“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省、市指标文件后30天内下达资金,涉及切块下达的资金,区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示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林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抚育等业务。凡能够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区林业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区林业局、区财政局按绩效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林业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商林业局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等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有关法规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天然商品林及生态公益林范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林业站负责组织、督促各村开展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各村委会要根据本村的天然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权属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清单,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清单,及时发放各项补助资金。 

  各国有单位负责本单位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实及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五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费用公共管护经费为0.25元/亩,由区林业局统筹安排,用于全区天然林及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费用中0.15元/亩,用于投保生态公益林保险。 

  第七条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国有、林权属集体的,70%用于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补偿对象为个人的,所有者补偿费80%,直接管护费20%;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组织的,所有者补助不低于65%,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直接管护费20%,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九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补助指用于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市、县(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区林业局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天然商品林及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分解给各乡(镇、街道)及国有单位。各乡(镇、街道)及国有单位负责核实辖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的权属,向区林业局报告辖区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面积。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省、市指标文件后30天内下达资金,涉及切块下达的资金,区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示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区林业局根据各单位的天然商品林、生态公益林资源状况,下达当年度的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国有单位的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区林业局直接拨付到所在单位帐户。各乡(镇、街道)的林业生态专项资金,由区林业局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账户。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应根据补偿对象的山权、林权归属状况,及时将集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发放给所属村。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专项资金后及时开展资金拨付相关工作,及时兑付资金,其中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部分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发放。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个人持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村委会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对象为个人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将所有者补偿费发放给个人;未发放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过期、个人不愿意或无法领取补偿费及其它情形的,其补偿费使用方案由村委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所有者补偿费由所在村的全体村民共享,享受补助的农户名单由村委会提供。当年人均补助金额不足30元时,对所有者补偿费用的使用方式,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统一以村为单位进行测算。各村委会核对天然商品林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权属,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个人所有的补偿对象名单(及相应的补偿面积)、享受集体林所有者补偿费的农户名单,制作天然林及生态林发放清单,各村委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当年度的补偿费发放情况进行确认。专项资金发放清单应在各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直接管护费,用于各乡(镇、街道)巡护队伍。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各村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发放清单及时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拨付至所在村账户和个人“一卡(折)通”(或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因存在林权争议及其它原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提交当争议及无法支付范围的报告,补偿资金暂时存放于区财政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要求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二十五条 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绩效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拨付到各(镇、街道)的专项资金应确保全部兑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经费,要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规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天然商品林停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监测、森林步道建设、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国有林场服务能力建设、国有林场事业经费、林业信息化建设、林业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林业局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指中央财政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等补助。 

  第五条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修缮,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自然宣传教育与生态体验、规划编制等补助。 

  第六条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指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管护宣教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开展自然宣传教育与生态体验活动等相关补助。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助支出。 

  第七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指用于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保护补偿等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猪危害防控、罚没物移交保管及处置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指用于对古树名木(含古树群)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修复及资源调查、管理系统建设、宣传教育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九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指用于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森林航空巡护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指用于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和除治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条 林草监测补助指用于全省性森林、草原、湿地监测评价、规划设计调查、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生态定位监测等林草资源监测与评价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 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指用于森林步道的道路系统、标示系统、宣教系统等设施建设支出的补助。 

  第十二条 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基层林业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国有林场管护站点、林区道路、监控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事业经费补助指用于保障省属国有林场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及社会保障等补助。 

  第十五条 林业信息化建设补助指用于全省林业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安全保护、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十六条 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指用于林业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执法装备购置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区林业局、财政局根据沙县区“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局、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步道建设需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省、市指标文件后30天内下达资金,涉及切块下达的资金,区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示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在区林业局批准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与区林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林业局应当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区财政部门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区林业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汇总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区林业局、财政局按绩效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规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或引导性扶持资金,主要包括林下经济发展、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负责编报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重点扶持示范建设、种苗繁育、品牌创建、森林康养,支持打造一批林下经济重点县和重点乡镇(街道),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实现林下经济良种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重点县补助最高不超500万元,其中承担试点任务的重点县可采取定额补助;重点乡镇(街道)补助不超100万元、种苗繁育基地补助不超100万元、品牌建设补助不超30万元。 

  第五条 竹产业发展补助包括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 

  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竹产业原材料基地、精深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补助,通过一二三产业联动与融合,推动笋竹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笋竹精深加工附加值,择优扶强笋竹产业链。每年补助重点县不超过10个,每个重点县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1000万元。 

  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笋竹精深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开展竹林认证、品牌创建和引进新设备等方面的补助。按照“市县申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末位淘汰”的原则每年确定示范县不超过15个,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500万元。其中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补助标准不超过支出额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100万元,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竹林认证补助不超过支出经费50%,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新设备引进补助标准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 3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200万元,生产有机燃料等低端产品加工设备不予补助。 

  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开展竹山机耕道建设与维护、竹林培育相关设施设备、笋竹培育新技术推广、笋竹采运新工艺及丰产竹林示范片经营措施等方面的补助。每年补助重点县不超过10个,每个重点县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300万元。 

  同一年度不得同时安排竹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食用林产品(鲜笋)安全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县不给予竹产业一二三融合发展重点县和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以及被安监、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六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发展设施花卉、激励品种创新以及承担省政府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补助对象除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承办单位外,其余均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且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 

  发展设施花卉主要支持建设用于花卉苗木生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含温室物联网控制系统)、连拱大棚和拱形大棚,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温室或大棚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结果为依据)的50%,每个申报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与贷款贴息重复申报。 

  激励品种创新主要支持建设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补助原则上从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命名后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45 万元;单个花卉苗木优良品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个数不超过当年申请奖励品种总数的1/3。 

  第七条 林业科技推广补助指用于资源培育、木竹加工、花卉、林业碳汇、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示范,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含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普及,以及种苗科技攻关、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支出的补助。 

  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项目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平台、林业科技平台建设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科技攻关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补助最高不超150万元;其他科技研究及推广项目最高不超50万元。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以连续支持三年。 

  第八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补助,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1000亩以上,或油茶5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它经营200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30万元;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300亩以上,或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 50 亩以上,每个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全省每年支持100家以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 

  第九条 林业贷款贴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种植、森林资源培育贷款的利息补助(不含林产加工类项目)。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单位及个人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超过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月15日前的贷款,当月计算贴息,每月15日后的贷款,当月不计算贴息)。 

  区林业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贴息补助具体项目,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局报送当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 

  区林业局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其他林业经济发展补助是指用于县域经济发展、援藏援疆、民族乡、镇村等林业改革发展帮扶经费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区林业局、财政局应根据沙县区“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 

  林下经济重点县和重点乡镇(街道)、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现代竹业重点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认定条件(或标准)由省林业局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省、市指标文件后30天内下达资金,涉及切块下达的资金,区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示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在区林业局批准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其中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按项目任务书(合同)执行,并按《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林业局按绩效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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