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服务】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局关于 规范引入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05 11:18 来源:沙县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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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中央“双减”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教育服务能力,满足学生和家长多样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规范引入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参与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1.全区中小学校。

  2.幼儿园有引入校外机构或个人入校参与教学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

  (一)以校为主原则

  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坚持以校内资源为主,充分挖掘利用现有师资、场所、设施设备资源。充分利用线上资源,因地制宜用好校外教育资源,合理引入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参与课后服务。

  (二)需求导向原则

  学校引入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参与课后服务,必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学生及家长确有需求而校内资源确实无法完全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学校方可结合实际规范引进。

  (三)公益优质原则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中小学校引入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必须遵循公益性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不得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四)严格规范原则

  强化引入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参与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过程监管,定期评估。建立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家长、学生监督。

  三、资质条件

  (一)对象范围

  主要包括校外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两个类型。校外培训机构指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社会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具备指导能力退休教师,少年宫、文化馆、少体校等社会机构的教师(指导员)、运动员、教练员、艺术家、能工巧匠、民间艺人等各领域专业人才,其他符合活动需求的公益人士、家长及志愿者等。

  (二)人员资质

  拟引入社会专业人员应具有进校开展课程教育活动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品行端正,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核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组织、开展课程教育活动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第三方机构(进入沙县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进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参照本条要求执行。

  四、引进程序

  (一)摸排需求。

  每学期开学前,各学校广泛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家长和学生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和特色发展需要,提出拟引入校外培训机构(个人)提供课后服务的需求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时间等。

  (二)遴选名单。

  学校通过发布公告、公示等渠道,确定一批可进校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名单。所有拟引入学校或纳入储备名单范围的社会专业人员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校选用。

  经学校组织遴选审核符合要求的社会专业人员,由学校研究并征求家长代表意见后选用,与聘请社会专业人员签订协议并向区教育局备案,学期开学后入校开展服务。

  五、服务监管

  (一)内容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个人)进校服务以课程形式呈现,学校在遴选前要把好课程内容“入口关”,并做好日常监管,教育局做好随机抽查。

  1.引入服务的课程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并坚持以下原则:

  方向性。坚持育人为本,严把政治关,严格审查课程内容及相关教学资料的价值取向,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全面性。坚持“五育”并举,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满足中小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适宜性。适合学校特色发展需要,符合中小学生认知发展水平,满足不同学段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2.课程内容或相关教学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学校:

  (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4)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5)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6)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7)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8)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11)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12)学科类培训课程;

  (13)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质量监管

  课程质量应达到服务协议承诺要求,学生和家长满意度在80%以上并订入服务协议。学校每学期组织参与学生和家长对第三方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终止其进入该学校该课程项目的合作;非统一测评期间,30%以上学生和家长提出不满意的,学校书面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服务协议。

  (三)行为监管

  学校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个人)日常服务行为进行监管。进校培训机构(个人)服从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在校内应严格参照师德规范进行自律。严禁入校商业夹带和商业宣传(包含以抖音号、百度视频等发布在校教学视频的方式),第三方机构(进入沙县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及人员不得借机搞培训、招生宣传,不得强制学生到所在机构培训,不得诱导学生参与校外培训辅导、购买相关仪器器材或课程服务产品。

  (四)退出机制

  凡入校服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提出更换服务人员直至终止合作:

  1.出现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言行的;

  2.服务人员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

  3.出现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不良行为的;

  4.不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条件的;

  5.考核未达到要求或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

  6.私自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7.其他影响入校服务的情形。

  附件:1.三明市沙县区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申请表

  2.三明市沙县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汇总名单(截止2024年2月29日)

 

  三明市沙县区教育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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