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16-0200-2022-10188
  • 备注/文号:沙农〔2022〕11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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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沙县区委组织部沙县区农业农村局沙县区财政局沙县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8-02 09:55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成员利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三明市沙县区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三明市沙县区委组织部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2022年7月29日 

 

 

  

  三明市沙县区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成员利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等制度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区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若干个村民小组组成的自然村。本规定所称财务主管是指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自然村财务审批人。 

  本规定所称会议通过是指本区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成员大会和成员户代表大会,应当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村集体全资投入资金(包括社员(村民)统一出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建设项目)、乡(镇、街道)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中村是指凤岗街道的西山村、北门村、大洲村、庙门村、东山村、西门村、西郊村、际口村、古县村和虬江街道的水南村、洋坊村、金泉村。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纳入账目登记和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与管理的资产包括: 

  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森林、荒地、果园、池塘等自然资源; 

  ㈡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举办的集体企业; 

  ㈢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及达到规定额度的固定资产等财产; 

  ㈣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与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部分; 

  ㈤村集体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 

  ㈥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村集体无偿拨付、资助、补贴、捐赠的款物及其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村集体及其企业减免的税费及其形成的资产; 

  ㈦征用村集体土地给予的补偿费中属于村集体所得部分,村民对公益事业出资出劳形成的资产; 

  ㈧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㈨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㈩村集体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基金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2017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的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每年的各项收支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完善固定资产、农村资产核算制度。村集体固定资产和林木等农业资产要纳入账内核算,同时,建立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林木等台账,动态反映其数量、种类以及经营使用情况。每年年初对上年末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 

  第五条  建立完善资源性资产登记制度。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等,村集体要对其地点、四至、面积、类别,以及流转、使用、经营等情况建立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建立台账。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所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日常工作分别由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以下简称经管站)。乡(镇、街道)日常业务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监督,区农业农村局日常业务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经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确保其对村集体和代理中心的财会业务指导、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职责落到实处。 

  第七条  乡(镇、街道)需要区级指导、监督的村集体财务管理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报告后,再由区、乡(镇、街道)两级共同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乡(镇、街道)经管人员(经管员和代理会计员)和村集体财务人员(报账员、会计员、代理会计员、出纳员,下同)进行业务培训;要督促各村每季度做好村集体财务登账工作,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监测登账进度及账务核算信息,发现问题,通知其所在乡(镇、街道)经管站,督促其整改。 

  乡(镇、街道)对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提出的业务指导、监督意见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反馈。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收入;村务活动开支、会议次数与费用预算、村干部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补贴标准;限额以上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收支计划须经代表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村民代表会,下同)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执行。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总结,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 

  村集体财务接受乡(镇、街道)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除城中村外的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代表会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简称“代理中心”,下同)。乡(镇、街道)要成立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所辖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代理中心的代理会计员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加强对代理中心的管理,做到充实代理会计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更换。 

  乡(镇、街道)经管站站长(或负责人)不得兼任“代理中心”的代理会计。 

  第十一条  城中村设会计和出纳岗位。非城中村设报账员岗位,履行向代理中心报账和村集体现金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各村具体情况,也可以增设出纳员岗位(负责现金管理)。 

  报账岗位人员(报账员)和会计岗位人员(会计员)实行聘任制。村集体聘用的报账员(会计员)要经乡(镇、街道)业务考核合格后,提交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村集体要与报账员(会计员)签订聘用合同,确保聘用的会计员和报账员相对稳定,不随村级组织换届而调整。 

  村集体因管理需要聘用其他人员,必须经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不超过本届村委会届满时间,聘用合同要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日常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小组(自然村),要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程序步骤,逐步组建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有资源性资产,日常较少或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其财务收支、发包、经营等活动可纳入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户登记、核算。 

  村民小组(自然村)组长要及时向所在村集体报告财务收支、发包、经营等活动。 

  第十三条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有关单位拨付给村集体的资金和村干部(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下同)报酬,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 

  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有关拨付款单位要将拨付给村集体资金的相关文件报送给乡(镇、街道)经管站。 

  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有关拨付款单位直接拨付到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的报酬,村集体凭相关文件按非现金的转账业务登账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村民小组)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收入和分配都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 

  村集体所辖村民小组(自然村)、各类基金等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财务收支要纳入本村集体收益分配统计范围。 

  第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核算,经乡(镇、街道)同意设立的村及其下属核算单位,要在农村财务核算网络建立账套,在网络平台上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城中村按月理财审核、登账核算、公布收支,非城中村和村民小组按季度理财审核、登账核算、公布收支,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报账员(出纳员)要对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凭《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现金;凭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大写数额支付资金;凭收付现金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 

  报账员(出纳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除支付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和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外,其他支出均须提供税务发票;除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外,其他支出还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或在发票上说明支出用途,采购物资需附物品清单、支付劳务报酬需附详细记载用工时间、地点、用工内容的记工单、支付机械台班需附工时台班单、支付工程相关支出需附有关会议记录、工程合同、决算书、验收报告等材料,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等。 

  确实需要先支付款后对方出据票据的支出,要经财务主管审批,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㈡报账员(出纳员)按季度在规定的理财日将本期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财小组,下同)理财;在规定的报账日将盖有监督小组理财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代理会计员(会计员)审核。 

  ㈢代理会计(会计员)要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要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对不符合报支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出纳员)。要对报账员(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要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报账员(出纳员)与代理会计员(会计员)双方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当场签字,《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一式两份,报账员(出纳员)与代理会计员(会计员)各执一份;报账员(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出现盈余或短款时,代理会计(会计员)须立即协助报账员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应立即上报乡(镇、街道)经管站,乡(镇、街道)经管站应及时组织核查,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㈣报账员(出纳员)对不符合规定不得报支而报支的票据,要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 

  ㈤乡(镇、街道)经管站站长或经管工作人员要对代理会计员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㈥代理会计员(会计员)通过录入财务会计信息及计算机网络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财务主管、乡(镇、街道)经管站和会计存档各一份。报账员(出纳员)负责将《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在村务公开栏粘贴公布。 

  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集体,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 

  第十七条  代理会计员(会计员)要加强网络化核算的设备管理,核算电脑实行专人专机,操作密码和用户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上网操作。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主管的财务专用私章由代理会计员(会计员)保管。 

  财务主管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财务用公章。 

  村民小组财务主管、会计员(代理会计员)、出纳员的私章分别由其本人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要有会计员(代理会计员)私章。 

  第十九条  村集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 

  村集体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原则上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确实需要开通的,要经乡(镇、街道)同意,由代理会计员(会计员)负责资金转账操作,不得由其他人员上网(上手机)转账资金。 

  未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结余较多需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村民小组,经乡(镇、街道)同意,可以在村集体名下开设三方共管账户,由代理服务中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三方共同在银行预留印鉴,共同管理账户资金。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收入要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实行准购核销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向各村集体发放《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报账员(会计员)凭《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向所在乡(镇、街道)经管站领取空白《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乡(镇、街道)经管站负责办理各村空白《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领取登记和票据使用后的审核、核销工作。 

  《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报账员(会计员)必须及时向乡(镇、街道)经管站提出书面说明,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负责人员)要对开具的每份《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按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分别加盖“现金收讫”和“银行转账”章;对已开具票据三个月以上未实现收款的,要向乡(镇、街道)经管站作书面说明,并进行会计业务处置。 

  第二十二条  非报账员(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现金,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现金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出纳员)。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财务主管、村民小组组长不得擅自插手收支、保管、坐支本村集体现金。 

  第二十三条  报账员(出纳员)现金留库不得超过5000元。村民小组报账员(出纳员)的现金留库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留库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报账员(出纳员)要负责保存好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福利费用、收购个人农副产品和物资的价款、差旅费等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可以用现金支付;其他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1000元(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1000元及以上支出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坐支现金,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代理会计员(会计员)要在报账员(出纳员)每次报账时,对其库存现金(存款)进行盘点;要编制《现金(存款)盘点表》一式三份,报账员(出纳员)和代理会计员(会计员)分别在盘点表上当场签字,报账员(出纳员)、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凭证装订各持一份。  

  第二十五条  代理会计员(会计员)发现账、款不符或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在贷方时,要查明原因,整改到位;对一时无法查明原因的,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经管站。乡(镇、街道)经管站对账、款不符的事项应及时组织核查。 

  第二十六条  报账员(会计员)每月要核对村集体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和银行明细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出纳员)和代理会计员(会计员)各存档一份。代理会计员(会计员)要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村干部其补贴标准按《关于推行“六项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沙委办〔2013〕23号)、《关于做好沙县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沙人社〔2016〕8号)和《关于提高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的通知》(沙委组综〔2021〕2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村干部的聘用人员报酬和党务、政务、村务(社务)活动临时误工补贴标准由代表会决定。 

  除了村集体统一调配工作之外,村干部及聘用人员从事非本职工作的其他劳动,可以获得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内容之外的报酬。 

  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以上文件,有明确规定村干部及聘用人员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领取专项补贴或奖金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干部及相关人员享受各级财政(含部门)的固定性补贴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开透明,在代表会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村干部兼村民小组代理会计,其报酬可以适当追加,追加标准由村两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下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报账员(会计员)养老保险补助标准参照财务主管执行,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支付,可以采取现金补助方式发放。 

  2003年前担任累计年限9周年(含退休后担任时间,以年度为计算年限,2003年后未享受村集体养老保险补助的工作年限可累加)及以上的村会计(报账员),退休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给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由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确认,补贴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未违法违纪正常离任的村干部,经代表会通过,可给予适当补贴(也可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村代表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需经村两委会同意,到三明市及以外出差的,还需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 

  出差住宿费报支标准:沙县城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三明市内不超过320元,三明市以外不超过350元。 

  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上限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上限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日历)数计算,沙县区城区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三明市内按60元包干,三明市以外按100元包干。 

  出差市内交通费报支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三明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三明市内30元包干,本区内按村到城区(或到达村)乘坐客车票价标准包干。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村干部及其他人员外出开会、学习(不包括学历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没有另行规定报支费用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报支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有另行统一规定报支费用的,凭通知文件标准报支。 

  参加开会、学习期间不报支市内交通补助。 

  由组织单位提供食宿的不报支食宿费用,可报支往返两天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五条  除城中村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外,村干部到乡(镇、街道)开会或办理事务,可以凭乡(镇、街道)的书面通知函补贴伙食费和交通费20元/天。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不得报支车辆使用油费、过路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费用。除纠纷调解、野外勘测、森林管护等急难险情及村集体统一组织活动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除会务用餐费以外,村集体不得列支任何接待用餐费。不得替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接待用餐费用。上级机关、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召开村两委会议、村两委会扩大会议、理财(监督)小组会议,不得从村集体开支会务用餐费。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因村务活动每年需要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和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支付的会务伙食费用,年初由村两委会提出会务方案,经代表会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建议改同意)后执行。会务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40元/餐(城中村不超过60元/餐),一天不得超过一餐。会务用餐费用凭会议通知、用餐人员签到花名册、餐费税务票据、用餐菜单报支。自办伙食的按不超过40元/人.餐(城中村不超过60元/人.餐)的实际费用报支。 

  提倡以发放用餐补贴形式取代报支用餐费用,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领取。 

  原则上年初未提出会务方案或会务方案未经乡(镇、街道)同意的村,当年不得列支会务用餐费用和发放用餐补贴。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歌厅、舞厅、足浴等娱乐场所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第四十条  村集体不得报支有关单位的赞助、捐助及各类摊派性质的费用;不得报支村民擅自信访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补贴。 

    

  第四章 资产流转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5万元以上(城中村8万元以上,村民小组3万元以上)资产对外发包、租赁、处置等收入类项目和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及设施、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等支出类项目,要按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通过,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并且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实行邀请招标的要按相关规定做到“应邀尽邀”。不得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实行工程招标的项目。 

  ㈠筹集社员(村民)资金或使用村集体资金50%及以上及下列㈡、㈢项以外的支出类项目,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㈡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且该项目资金有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或办法执行; 

  ㈢使用财政性资金50%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且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文件规定,可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㈣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㈤将村集体资产(资源)用于投资(合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㈥森林资源流转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通知》(沙纪〔2011〕4号)规定办理。 

  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招投标管理,发现达到招投标要求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要督促相关村集体及时进行整改,并通知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停止预付、支付相关款项,对个人垫付的款项不得报账入账。 

  第四十二条  根据《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通知》(沙政办〔2012〕46号)文件和有关标的额度等条件规定,收入类项目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交易。支出类项目通过乡(镇、街道)招投标服务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支出类项目,对投标后涉及项目工程量增补的,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计划,核实工程量,在实施过程投入规模比中标价格增加20%以内或5万元(城中村8万元、村民小组3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小组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增加20%或5万元(城中村8万元、村民小组3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代表会(村民小组户代表)研究同意。 

  第四十四条  支出类项目完工,应依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记载验收的主要内容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合同、决算书、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装订入当期会计凭证保存。 

  3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要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 

  上级项目资金的用途和支付程序,按其文件的要求执行,并做到专款专用。 

  收入类项目,合同履行完毕要落实收入款项。支出类项目的进度款,要凭税务票据支付。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内外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确实需要外借或对外投资的,要经代表会通过;向同一单位(个人)累计外借资金1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要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四十六条  报账员(会计员)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要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合同台账,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约定主要事项、违约责任、履行情况等;对逾期合同,要单独建立合同逾期台账,明细落实措施和责任人。 

  报账员(会计员)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及历年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逐项核实清理,实行“每季一清理,年终一结算”。对当年应收未收的款项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登账、公布,根据合同将未兑现合同款纳入相应年度应收(付)款账户核算,将账外登记转为账内核算,并组织催收、兑付。 

  乡(镇、街道)经管站要监督、指导报账员(城中村会计)定期对合同台账进行清理核对,核对是否已将所有收、支合同纳入台账管理;核对合同款项是否已按时收到;应收未收的款项是否纳入账内核算;报账员要将合同未兑现情况及时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公布;村集体对多次催收拒不履行、金额较大的欠款,按规定程序经村两委会等研究同意后,可以采取法律程序进行催收。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要通过代表会同意。 

  村民小组(自然村)确实需要举债借款或对外(单位或个人)放(借)款的要经户代表会议同意,并报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备案。 

    

  第六章 审批审核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交叉”的“合二为一”运行机制,将原村委会代管的村集体资产归合作社经营与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和村委会的财务实行“合二为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为财务主管,负责财务审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长负责财务审核。 

  财务主管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内(城中村5000元以内),2000~50000元(城中村为5000~8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审批,超过50000元(城中村80000元)的必须召开代表会研究审批。 

  2000元以上(城中村5000元以上)的支出还要经监事长签字审核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 

  50000元以上(城中村80000元以上)支出类项目进度款支出,在监事长签字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经代理会计(会计员)复审签字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付款。 

  50000元以上(城中村80000元以上)的大额财务支出要经代表会通过后实施。 

  财务主管本人经办的支出,由监事长负责财务审批,实行交叉审批。 

  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的专项资金,按项目使用规定要求审核、审批支付。项目实施过程由村集体支付的资金,按规定的限额审核、审批支付。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财务主管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应付款项,必须由原财务主管、监事长签字证明,新一届监事长、财务主管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第五十条  财务主管或监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财务审批(审核)职权的,由村两委会确定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代理期限至财务主管或监事长能够行使其职权为止。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须从村两委成员中产生,村两委成员不能产生的,从社员代表(村民代表)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  财务主管或监事长对正常财务支出不行使审批(审核)职权的,经乡(镇、街道)经管站审核认定,确实属于正常开支的,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先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确保村集体组织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认定确需收支的款项,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凭相关收支依据先收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村民小组的财务主管(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民小组组长,下同)审批权限为800元以内。800~30000元的支出要经村民小组的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再审批支付。3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经村民小组户代表有效通过后,再审批支付。 

  未单独成立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纳入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算的村民小组,其财务收支不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权益(未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名义或公章)的,村民小组按限额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由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签字支付。 

  其财务收支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权益(使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名义或公章)的,村民小组先按限额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限额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支付。 

    

  第七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按股份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不得举债分配,逐步改变按人口分配为按股权分配。 

  收益分配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前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经代表会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合作社当年用于分配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当年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应付福利费、其他支出。当年用于分配的收入-当年支出=当年未分配收益;当年未分配收益的20%用于提留公积公益金,80%按成员股份分红。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收入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收入纳入当年损益类科目核算,用于当年收益分配;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长,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逐年纳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提留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股金)、弥补亏损和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当年未分配收益高的合作社,经乡(镇、街道)同意,通过代表会,可以安排不高于40%比例用于成员发展生产和转增成员持有的股金(资本)。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坚持村党组织集中统一领导,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时,应当完整记载承包租赁单位(个人)、承包租赁费、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向集体成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民主监督,适时监管合同履行兑现情况,对各类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应收款项要按时收缴。及时纠正合同条款执行不到位、合同到期未及时变更调整等问题,杜绝低价包、长期包等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促进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理财小组理财时要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对不按要求履行的合同,要及时上报,组织督促履行;对确实无法履行的合同,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依法予以解除并追偿损失。对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超过部分必须依法进行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要按程序与承包(租赁)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对原始合同进行涂改,坚决杜绝假合同。 

  第六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签订的经济合同分别建立收入类、支出类合同台账,经济合同和合同台账要报乡镇(街道)经管机构进行备案,便于合同的履行监督。乡镇(街道)经管机构要对备案的合同资料,科学编制档案目录,规范档案整理保存。 

    

  第九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 

    

  第六十一条  监督小组审核理财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小组组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财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其他成员开展理财活动。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对监督小组审核理财不通过的报支事项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出纳员)负责追回报支款;对有异议的事项,要主动向监督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监督小组再审核理财;对再审核理财仍有异议的,向乡(镇、街道)经管站提出书面申请认定解决。 

  经监督小组审核理财或乡(镇、街道)经管站认定不予报支的款项,必须在理财或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相关人员负责追回。 

  第六十三条  监督小组要在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开展理财活动的,监督小组负责人要提前两天向村集体和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审核理财的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10天以内。 

  第六十四条  监督小组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财务审核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监督小组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代理会计员(会计员)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先行登记入账处理。 

  监督小组成员因长期外出无法按规定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由监督小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管站同意,可实行“先入账,后理财”,但不能跨年度理财。 

  代理会计员可以参与所代理村集体监督小组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六十五条  建立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财务决策制度。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由每一户指派一名十八周岁以上代表组成,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 

  第六十六条  建立村民小组(自然村)财务理财制度。村民小组要建立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成员由所在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行政村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组成,人数不足三人的,由其户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理财小组组长由全体理财小组成员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民小组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核理财。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财小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并在收支票据上盖“已审核”印章。 

  第六十七条  监督小组交届期间的理财以接交日为界线,接交日前发生的收支票据,还没有理财的,一律由新一届监督小组理财。新一届监督小组不予理财的,由乡(镇、街道)经管站认定。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要由监督小组牵头,在报账员(会计员)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除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司法、审计、农村经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发微信、微博和张贴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按计算机网络自动生成的格式和内容公开。代理会计员(会计员)在对收支票据信息分类、录入电脑时,做到发包收入按合同项目名称录入,森林资源流转收入情况按山场名称录入,上级拨款按收支类别名称录入,村干部补贴按干部姓名录入,会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用餐项目录入,建设、生产经营项目按支出细目录入。 

  每季度财务网络生成的《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由报账员(会计员)按自然村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代理会计员(会计员)每季度(每月)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理村集体的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六年后交由村报账员(会计员)保管。实行“村档乡管”的村,按“村档乡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村集体代理会计员(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变动要办理移接交手续,编制村集体财会人员移交表和村集体会计档案移交表。移交表要盖村集体公章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的签字,要编制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档案保存各一份。财务主管和乡(镇、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负责人)两人为监交人。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监督 

    

  第七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把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每年必须听取一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汇报。乡(镇、街道)出现大的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和矛盾,引发群众群体事件的,乡(镇、街道)要向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 

  第七十三条  全面推行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述职制度。在乡(镇、街道)的组织下,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街道)要完成所辖各村集体上一年度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的述职工作。述职对象为各村党支部书记和财务主管,通过由代表会、监督小组成员参加的专项述职会议的形式进行,增强村干部自我约束、自我遵守法规的意识。 

  第七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组织开展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乡(镇、街道)每半年要开展一次村集体财务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十五条  经审计核实,如果出现村集体财务管理违反上级有关法规规定和程序而产生的财务支出,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个人承担;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初审不严,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审批人、审核人、报账员(出纳员)共同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报账员(出纳员)无审批擅自支付的款项由其负责追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和限额审批规定要求、未获得相关授权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收取款项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七十九条  村党支部书记、财务主管、村民小组财务主管和其他人员未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和限额审批规定要求、未获得相关授权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八十条  监督小组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组织开展财务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代表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解释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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