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卉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68-1蓝波湾1#楼3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
2023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拖欠沙县仙舟华庭二期景观工程工人工资予以立案。
经查,沙县仙舟华庭二期景观工程由建设单位三明仙舟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发包给你公司,施工期间拖欠施工班组工人工资。2023年9月8日你公司出具了叶云桂、刘爱勇等6个施工班组未付工资明细表,共拖欠叶云桂、刘爱勇等施工班组34名工人工资492044元。
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并于2023年10月8日前将拖欠工人的工资支付完毕,并向我局提供支付凭证。至今你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3年9月8日你公司出具的叶云桂、刘爱勇等6个施工班组未付工资明细表。2.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沙人社监令字〔2023〕4号)。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发出了《三明市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沙人社监罚告字〔2023〕1号),依法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1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未提供佐证证据资料,因此不予采纳。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凭《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爱珍,电话:0598-8862718,邮编:36505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福建省沙县凤岗长泰南路18号3号楼2楼)
三明市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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