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关于退还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告
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及反馈下发的问题清单,经核查,以下人员(详见附件)在三明市沙县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同时段存在重新就业、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享受养老保险、应征服兵役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公告以下违规领取失业待遇人员(详见附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款项。拒不退还的,将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催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款信息:
退款账户名:三明市沙县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退款账号:1404041909010027579 附言:(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退款开户行:工商银行沙县支行
联系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公园一号3号楼沙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4号窗口
联系电话:8863070
附件:需退回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明细表
特此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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