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5-3000-2024-0035
- 备注/文号:(2024)函沙水 字第87号
- 发布机构: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5
各乡(镇、街道)水利站、局各股室、三明市沙县区官昌水库服务中心、福建水投集团沙县水务有限公司、三明市沙县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县禹德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三明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水函〔2024〕101号)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提高工程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监督
我局将开展在建水利工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防范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全覆盖开展第三方工程实体检测,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工程实体、中间产品、金属结构等,应进行处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参加工程验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应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按照约定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及时规整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工程档案资料;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
(四)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
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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