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1-00105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字〔2021〕80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80号
当事人:沙县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6629****
住所:沙县府北路23幢沙县总工会新办公楼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
身份证号码:***************
经调查,当事人在燃气经营中,有以“二次点火费”名义向部分燃气用户收取费用。从
当事人在燃气经营中,免费为用户更换使用期限10年到期的燃气表及点火之日起,用户使用一年以下或用气量
当事人在燃气经营中,有向部分更换燃气表客户收取燃气表费。从
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收取二次点火费、燃气表费及拆装费的行为,未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的规定执行,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合计31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附件,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及相片,证明核查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向用户收取二次点火费、燃气表费及拆装费的违法行为;
5、《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证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二次点火费、燃气表费及拆装费收取明细表、财务凭证复印件、燃气表使用说明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违规向用户收费的情况;
7、退款的公告(附清单)、公告张贴相片及申请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行多收价款的清退情况及诉求。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2021〕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于2020年9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责退〔2021〕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限期内张贴退款公告,通过现金退款、退款至燃气账户等方式,退回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29870元,剩余1290元没有退还,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规向燃气用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290元;
3、罚款311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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