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77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58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21
标题 沙县水南万家隆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内容概述 沙县水南万家隆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77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58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0-21
标题 沙县水南万家隆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内容概述 沙县水南万家隆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有效性 有效

沙县水南万家隆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11-0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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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58

 


当事人:沙县水南万家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0R****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月池路****

经营者:张其龙

身份证号码:35042719720830****

联系电话: 1359936****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月池路****

2022718我局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单”,2022711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2SJHSO-750,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609,抽样日期:202269,报告内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53,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2SJHSO-808,食品名称:黑芝麻,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605,抽样日期:202269,报告内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13.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2SJHSO-806,食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609,抽样日期:202269,报告内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6.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719,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SJHSO-750NO:(2022SJHSO-808NO:(2022SJHSO-806及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等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生姜、黑芝麻、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729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样不合格批次的生姜是202267从沙县佳强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长涌,经营场所:沙县蔬菜批发市场100号,联系电话:1805****381)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销售出生姜17Kg (被抽样老姜3.2Kg),销售价每7.96/ Kg元,进货价4/ Kg,该批次生姜销售收入为135.32元,销售该批次的生姜计获利67.32元。

当事人提供了生姜供货商沙县佳强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姜等农产品的抽检食品检测结果报告单(沙县区市场服务中心“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报告单)。同时,供货商沙县佳强蔬菜批发部也提供了生姜供货人三明市大田县前平乡上地村生姜种植户林初荣(三明市大田县前坪乡上地村村民)的身份证明、生姜款收据等材料。

该批次生姜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2SJHSO-750,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609,抽样日期:202269,报告内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53,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样不合格批次的散装黑芝麻是当事人于2022482022418从沙县威猛食杂店分别购进了各1Kg的黑芝麻,采购单价为22/ Kg,共计44元,于202252从沙县威猛食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威猛,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李纲西路82号,联系电话:13605973836)购进的,共购进2.5Kg,采购单价为22/ Kg,共计55元。当事人共销售出黑芝麻 3Kg (抽样基数3Kg,被抽样黑芝麻2.2Kg),销售价31.2/ Kg,进货价22/ Kg,该批次黑芝麻销售收入为93.6元,销售该批次的黑芝麻计获利27.6元。202269抽样检验时,抽样基数3Kg的黑芝麻中有0.5 Kg2022482022418两个批次所剩余。

当事人提供了黑芝麻供货商沙县威猛食杂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采购收货单据。同时,供货商沙县威猛食杂店也提供了黑芝麻供货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罐婴路涂耀华芝麻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黑芝麻检测报告单、黑芝麻款收据等材料。

该批次黑芝麻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2SJHSO-808,食品名称:黑芝麻,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605,抽样日期:202269,报告内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13.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样不合格批次的泥鳅是202268从三明市梅列区福仁海产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福仁,经营场所:三明综合市场一楼1613号,联系电话:13605972433)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销售出泥鳅 10Kg (被抽样泥鳅2.1Kg),销售价每31/ Kg,该批次泥鳅销售收入为310元,进货价22.5/ Kg,销售该批次的泥鳅计获利85元。

当事人提供了泥鳅供货商三明市梅列区福仁海产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泥鳅经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20225152022524),该批次的泥鳅进货的收款收据。

该批次泥鳅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2SJHSO-806,食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0609,抽样日期:202269,报告内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6.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生姜、黑芝麻、泥鳅时,有向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进货单据等材料,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有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对上述批次的生姜、黑芝麻、泥鳅做了农药残留量自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件批阅单》1份,案件线索移交单3份,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2SJHSO-750NO:(2022SJHSO-808NO:(2022SJHSO-806] 3份,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2022719,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9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202271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四:20228102022817202292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不合格生姜、黑芝麻、泥鳅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生姜、黑芝麻、泥鳅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销售单(供货单)等材料,及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复印件,生姜、黑芝麻、泥鳅农药残留量自检材料等,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黑芝麻、泥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等情况;

证据六:2022811202295,执法人员对沙县威猛食杂店经营者谢威猛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黑芝麻的事实及黑芝麻进货来源等情况;

证据七:2022822,执法人员对沙县佳强蔬菜批发部经营者林长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生姜的事实及生姜进货来源等情况;

证据八:2022928,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申请报告”。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1012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字〔2022〕第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生姜、黑芝麻、泥鳅属农产品,其销售活动应当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的涉案食品为农产品,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生姜、泥鳅时依法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生姜产品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泥鳅产品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要求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属于种植、养殖过程造成,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可以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抽样不合格批次的散装黑芝麻,202269抽样检验时,抽样基数3Kg的黑芝麻中有:202252购进批次的2.5Kg;有202248批次的1Kg2022418批次的1Kg部分,当事人将多个批次的散装黑芝麻混合在一起销售。并由此不能保证产品质量,造成产品不合格。鉴于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当事人购进黑芝麻时有索证、索票,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对上述批次的黑芝麻做了农药残留量自检,不知道所采购的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行为,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3)、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不合格黑芝麻数量少,案发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4)、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报告内陈述由于受疫情影响,小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形,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案审会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不合格黑芝麻的违法所得27.6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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