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90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53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9-13
标题 三明沙县真有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沙县蒸饺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2-00090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53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9-13
标题 三明沙县真有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沙县蒸饺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三明沙县真有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沙县蒸饺案

发布时间:2022-09-13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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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53号 

   

  当事人:三明沙县真有道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3EYWQ0F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金沙园北区凤岗西郊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辉 

  身份证号码:35*************01X 

  联系电话:166******19       

  住址:福建省沙县高桥镇**村******小区***号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三明沙县真有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沙县蒸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涉案的860袋“多肉肉”牌沙县蒸饺和120袋“真有道”牌沙县蒸饺依法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速冻食品主要有“真有道”牌沙县蒸饺(净含量:5kg/袋)和“多肉肉”牌沙县蒸饺(净含量:500克/袋)两种,生产的沙县蒸饺执行的是沙县小吃(蒸饺)团体标准T/SXXC 009-2021。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制馅车间发现两箱搅拌好的馅料,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华辉现场陈述该馅料为鸡皮,黄华辉还陈述其企业2022年7月12日和2022年7月13日生产的2个批次沙县蒸饺馅料中均有加入鸡皮,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成品库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0年7月12日生产的是“多肉肉”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00克/袋),2022年7月13日生产的是“真有道”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kg/袋),这2批次沙县蒸饺包装袋上标注的配料表均为小麦粉、猪肉、鸡肉、饮用水、香葱、胡萝卜、香菇、大豆蛋白、食用盐、蚝油、酱油、味精、白砂糖、花生酱、胡椒粉、十三香、籽精粉、鸡粉调味料、排骨粉调味料,上述2批次沙县蒸饺包装袋上的配料表中都没有标注鸡皮。据黄华辉交待其公司是从2022年7月12日才开始加入鸡皮,加入鸡皮是为了能够使蒸饺更加润滑,口感更好,其添加的鸡皮是2022年7月11日从山东鹏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鸡皮是由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共购进了5袋,每袋净含量20kg,该批鸡皮有厂家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单,2022年7月12日生产包装860袋“多肉肉”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00克/袋),2022年7月13日生产包装120袋“真有道”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kg/袋),这两批沙县蒸饺还没销售就被我局查封了,上述两种沙县蒸饺的销售价格都是每斤4.8元。当事人生产上述2批次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多肉肉”牌和“真有道”牌沙县蒸饺货值为9888元(860*4.8+120*5*2*4.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7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7张,现场提取的“多肉肉”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00克/袋)和“真有道”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kg/袋)外包装袋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内馅加入鸡皮的“多肉肉”牌沙县蒸饺和“真有道”牌沙县蒸饺的事实;现场2022年7月12日生产包装860袋“多肉肉”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00克/袋)和2022年7月13日生产包装120袋“真有道”牌沙县蒸饺(规格为5kg/袋)包装袋标签上配料表不含鸡皮成份内容,证明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沙县蒸饺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2年8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沙县蒸饺的事实、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 

  证据四: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投料记录表4份、生产记录表1份、入库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沙县蒸饺的事实、数量; 

  证据五: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鸡皮生产商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单复印件1份、供货商山东鹏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鸡皮为合格品; 

  证据六: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真有道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沙县蒸饺的销售单价。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字〔202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当日向我局提出要求对2022年7月12日生产的与标签内容不符“多肉肉”牌沙县蒸饺和2022年7月13日生产的与标签内容不符“真有道”牌沙县蒸饺抽样送检,产品检验合格申请不予没收,当事人将对上述2批次沙县蒸饺重新包装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1日对当事人被封存的上述2批次沙县蒸饺进行抽样并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2022年9月7日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022]YPYM(SP)08318-03和No:[2022]YPYM(SP)08318-04两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的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号SB/T10412-2007《速冻面米食品》标准要求。我局2022年9月9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多肉肉”牌沙县蒸饺和“真有道”牌沙县蒸饺使用鸡皮,而两种品牌沙县蒸饺产品包装上的配料表未标明有鸡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9888元,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认为:当事人2022年7月12日生产的860袋与标签内容不符“多肉肉”牌沙县蒸饺和2022年7月13日生产的120袋与标签内容不符“真有道”牌沙县蒸饺经检验合格,具有使用价值,不予没收,可重新包装加贴规范标签后再销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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