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0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17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08
标题 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细木工板案
内容概述 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细木工板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0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17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08
标题 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细木工板案
内容概述 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细木工板案
有效性 有效

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细木工板案

发布时间:2023-05-1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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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17号

   

  当事人: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沙县虬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35*************576

  2023年3月20日,本局城郊市场监管所收到质量标准计量股移交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2022)MJJCM-0170检验报告及“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2022)MJJCM-0170”,该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横向静曲强度不符合GB/T5849-2016标准要求,依据FJCCXZ093-2020《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人造板》。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依法调查。

  2022年11月23日,本局质量标准计量股执法人员已将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2022)MJJCM-0170检验报告及“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2022)MJJCM-017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因疫情等诸多原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备份样品寄达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3年3月6日,当事人把备份样品寄达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时,未按告知在备份样品附加上下板保护备份样品整体包装要求,寄达的样品外包装破损严重,已影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样品的确认,根据《2022年福建省人造板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方案》第六条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该备份样品已无法进行复检。当事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再提出复检,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2022年9月8日,当事人共生产20片涉案细木工板,除去2022年9月23日当天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用于抽样的5片涉案细木工板(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15片涉案细木工板全部销售完,涉案细木工板当事人对外售价120元/每片,总售价为1800元【15片*120元=1800】,其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20片*120元=2400】。又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细木工板其成本价为100元/每片,经统计,当事人销售涉案细木工板共获利300元【15片*(120-100)元=300】。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横向静曲强度不符合GB/T5849-2016标准要求”细木工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2400元(货值金额的1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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