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1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21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16
标题 三明市梁梠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梁梠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1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21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16
标题 三明市梁梠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梁梠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梁梠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5-16 16:07
| | |
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三明市梁梠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迎宾大道9号科技园23号A层-91 

  法定代表人:方** 

  身份证号码:35*************11X 

  2023年4月6日,本局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采集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UJY”旗舰店发布一则广告名称,内容为“HANBASHA黑灵芝何首乌洗发根洗发水中药精华液滋养防Y脱固发白发洗发露1袋体验装”。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4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UJY”旗舰店发布一则内容为“HANBASHA黑灵芝何首乌洗发根洗发水中药精华液滋养防Y脱固发白发洗发露1袋体验装”的广告,其产品详情介绍有以下主要内容“三大功效、养黑转黑:1、营养滋润,洁净污垢;2、草本养黑;3、修护秀发改善发质”、“一袋在手、白发远走;使用前:头发枯黄、发白干燥;使用中:补充大量营养;使用后:头发乌黑亮泽”、“改善秀发、三步见证”、“由内而外的改变”。  

  经查,2023年3月29日,为能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商品,当事人电商运营人员通过复制上家链接并修改图片和文字,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UJY”旗舰店发布一则内容为“HANBASHA黑灵芝何首乌洗发根洗发水中药精华液滋养防Y脱固发白发洗发露1袋体验装”的广告,其产品详情介绍有以下主要内容“三大功效、养黑转黑:1、营养滋润,洁净污垢;2、草本养黑;3、修护秀发改善发质”、“一袋在手、白发远走;使用前:头发枯黄、发白干燥;使用中:补充大量营养;使用后:头发乌黑亮泽”、“改善秀发、三步见证”、“由内而外的改变”,而该洗发水外包装袋上标明的功效内容为“本品富含何首乌、人参、当归、黑芝麻萃取精华,在清洁秀发的同时,让秀发更加靓丽顺滑”,当事人在不知晓该洗发水是否具有上述广告内容的效果就发布到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UJY”旗舰店上。经核算,上述洗发水广告内容的制作、编辑图片及上传广告内容费用共计200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UJY”旗舰店发布主要内容“三大功效、养黑转黑:1、营养滋润,洁净污垢;2、草本养黑;3、修护秀发改善发质”、“一袋在手、白发远走;使用前:头发枯黄、发白干燥;使用中:补充大量营养;使用后:头发乌黑亮泽”、“改善秀发、三步见证”、“由内而外的改变”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再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600元(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