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0203-3000-2023-00024 | 文号 | 沙市监处罚〔2023〕19号 |
发布机构 |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8 |
标题 |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 ||
内容概述 |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10203-3000-2023-00024 | ||
文号 | 沙市监处罚〔2023〕19号 | ||
发布机构 |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5-18 | ||
标题 |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 ||
内容概述 |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 ||
有效性 | 有效 |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19号
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8UXH***3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3号196幢十九层1号
经营者:古宏嘉
身份证号码:44******419
联系电话: 1860598***0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3号196幢十九层1号
经查明,
另查明,当事人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在“抖音”视频中宣传“@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而实际“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只能提供购进“小青龙”、“波斯顿龙虾”的进货凭证,未能提供购进“澳洲龙虾”的进货凭证,也证实了“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四:
证据五: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本局认为,当事人受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委托为其在“抖音”上制作、发布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内容视频广告。当事人在“抖音”视频中宣传海鲜大咖有“澳洲龙虾”,而实际“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当事人制作、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800元;
2、没收广告费用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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