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4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19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18
标题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24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3〕19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18
标题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内容概述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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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19号

 

  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8UXH***3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3号196幢十九层1号 

  经营者:古宏嘉 

  身份证号码:44******419  

  联系电话: 1860598***0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3号196幢十九层1号 

  2023年3月28日,我局在立案调查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中,发现“抖音”视频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文字内容的视频宣传广告,是当事人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制作、发布的。而“抖音”视频中宣传的“海鲜大咖”的澳洲龙虾,实际是小青龙,并不是“澳洲龙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与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签订“本地生活服务合作协议”,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授权当事人为抖音团购相关业务独家代运营合作方,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提供相关合作材料及资质,当事人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提供:“团购套餐设计、团购开通、团购达人探店、拍摄剪辑、销售指定套餐、数据分析等服务”,及“提供平台线上资源,拍摄及剪辑视频并推广此次活动”等。合作服务价为:“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风探广告经营部方安排5次达人拍摄,每次600元,合计3000元,抖音团购代运营佣金12.5%”。2022年11月29日,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从微信转账支付了3000元的合作协议费用给当事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组织人员到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由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提供菜品,当事人负责拍摄、剪辑视频,并于当日,当事人通过其员工的抖音号“@柚柚的人间生活”在“抖音”上发布了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文字内容的视频,其中视频还含有“海鲜大咖”团购套餐398元(团购详情 龙虾¥188  明虾¥48 ……)等内容,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宣传“海鲜大咖”团购套餐。至2023年2月27日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被查。该次“海鲜大咖”团购套餐视频广告费用6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为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在“抖音”视频中宣传“@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而实际“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只能提供购进“小青龙”、“波斯顿龙虾”的进货凭证,未能提供购进“澳洲龙虾”的进货凭证,也证实了“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中,现场提取的手机“抖音”视频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情况及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员工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受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委托,为其在“抖音”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情况及视频广告中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文字内容的情况及广告内容虚假的事实等情况; 

  证据三:2023年4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员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四:2023年4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 “本地生活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收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受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委托为其在“抖音”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情况及广告费用等情况; 

  证据五: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提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委托为其在“抖音”发布“海鲜大咖”团购套餐“抖音”视频广告情况及广告内容虚假的事实等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第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受三明市沙县区醉相逢餐厅委托为其在“抖音”上制作、发布含有“@柚柚的人间生活  三明市醉相逢、沙县居然有海鲜大咖、哇 感受一下这比我脸还大的澳龙”等内容视频广告。当事人在“抖音”视频中宣传海鲜大咖有“澳洲龙虾”,而实际“海鲜大咖”菜品中的龙虾,是小青龙(龙虾),并不是“澳洲龙虾”。当事人制作、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800元; 

  2、没收广告费用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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