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3-00029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3〕4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8
城南居委会卫生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6-28 10:57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41 

    

    

   

  当事人:城南居委会卫生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350427*****5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地址:沙县凤凰路29 

  身份证号码:35*************018 

  2023515,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沙县凤凰路29号对当事人经营的卫生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221028起未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涉嫌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615,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202261起开展诊疗服务,其诊疗服务范围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当事人从20226120221027对所采购的药品均有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20221028起当事人因新冠疫情等诸多原因未把采购的药品登记造册,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2023317,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从20221028起未把采购的药品登记造册,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本局当日对当事人下发了“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沙市监郊责改【2023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327前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23515,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进行复查时,当事人的负责人因二次新冠感染身体欠佳等原因逾期未把20221028以来所采购的药品登记造册,仍未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202361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的规定,当事人在本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构成逾期未建立完整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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