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3-00030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3〕42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3
沙县小冯手机数码配件城(冯炳容) 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7-03 11:14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3〕42 

 
 

  当事人:沙县小冯手机数码配件城(冯炳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F2H07P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府前中路**号 

  经营者: 冯炳容          

  身份证号码:35*************531 

  20235月17本局收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转来的案件线索移交单(消保移交[2023]06号),附有抽样单壹份、编号为(2023)MJDZ-2038的检验报告贰份,报告显示:沙县小冯手机数码配件城销售的昂达C10S移动电源(广东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涉案昂达C10S移动电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物品的购销凭证,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3)MJDZ-2038的《检验报告》及《福建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 35590-2017标准要求的移动电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16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昂达C10S移动电源进行抽样,抽检产品名称:移动电源,产品等级:合格品,型号规格:昂达C10S,样品数量:8个,生产批号:/,生产单位: 广东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检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3)MJDZ-2038的《检验报告》,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项目经检验不合格,检验结果(检测值)为5644mAh,额定容量(限值):6200 mAh。检验结论:经检验,“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35590-2017标准要求,依据FJCCXZ《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移动电源》,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上述昂达C10S移动电源是当事人于2021126日从福州大利嘉城的一个供应商购进的,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时与供应商进行微信聊天的截图,上面记录了昂达C10S(秒杀一万毫安充电宝国标)的进货信息,进货数量10个,进价36/个,销售价95/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及销售凭证,至案发之日涉案物品已全部销售完,计货值金额: 950元,违法所得:5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证据二:福建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昂达C10S移动电源的事实及销售产品的数量、进价、销售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进货作证的手机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昂达C10S移动电源的来源情况;

  证据六: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转来的案件线索移交单(消保移交[2023]06号)1,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6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 35590-2017标准要求的昂达C10S移动电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福建省市场监管案管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的违法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2档从轻情形:“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昂达C10S移动电源

  2、没收违法所得590元

  3、罚款76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3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三明市沙县区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月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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