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3-00036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3〕50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8
关于沙县嘉禾超市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7-24 11:21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沙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沙县嘉禾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XREM06W 

  经营场所:沙县嘉禾路2幢10号 

  负责人:范堂福        身份证号码:35*************518 

  联系电话:138****2860        

  联系地址:沙县**********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沙县嘉禾路2幢10号“沙县嘉禾超市”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发现 “高享酸酸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ZL201130258932.3已经失效。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号从沙县城关小青食品商行购进5包净含量:50克“高享酸酸梅”,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 2022年7月24号及2022年10月4号从沙县城关小青食品商行共购进了11包净含量:100克“高享酸酸梅”, 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7日,用于销售; 其食品外包装上标明信息有国家外观专利号:ZL201130258932.3,产品名称:高享酸酸梅,产品类型:凉果类,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GB/T10782,许可证编号:SC11735012500078,生产厂家:福建省永泰县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福建省永泰县长庆镇尾洋村,电话:0591-24612093。经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该专利号的状态为:因未缴年费终止失效。据当事人交待该批货中5包(规格为50克/包)“高享酸酸梅”,进货单价2元,售价单价2.5元,未售出,剩余5包。11包(规格为100克/包)“高享酸酸梅”,进货单价3.5元,售价单价4元,总共卖出4包,剩余7包,销售所得16元,盈利计2元。这两批货一共销售额16元,盈利计2元。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8.5元,销售额16元,共盈利2元。当事人均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但是当事人不知道该涉案商品是终止失效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范堂福、负责人罗云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罗云仙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鉴于当事人属于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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