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47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第57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8-21
标题 沙县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203-3000-2023-00047
文号 沙市监处罚〔2022〕第57号
发布机构 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8-21
标题 沙县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内容概述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沙县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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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第57 

   

  当事人:沙县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830693992 

  住所:沙县文庙路61 

  经营者:林国灿          

  身份证号:35*************705 

  在开展我县2023年中考考生食宿酒店食品安全保障事前检查工作中,2023621我局与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中餐厅厨房进行检查,在厨房的留样柜上层发现一瓶丘比牌沙拉汁(该瓶沙拉汁已开封,剩余沙拉汁1/3瓶,净含量1.5L,生产日期:20220628H,保质期:10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0311160413229,生产商:杭州丘比食品有限公司)。该餐厅负责人王锦辉陈述:上述沙拉汁是调蘸料的原料,调出来的蘸料用来蘸“南乳香酥肉”(菜名)用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含“南乳香酥肉”的菜单五份(菜单号分别为:00036310003644000360800005530000502),并对上述过期丘比牌沙拉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建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621日依法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依法对厨师长王锦辉制作了调查笔录、对委托代理人吴顺莲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确认了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沙拉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事实。 

  经查,202285当事人从沙县鑫恒惠食品商行购进6瓶丘比牌沙拉汁,进货价43/瓶,用于中餐厅调制拌凉菜(2022年用)和调制“南乳香酥肉”(菜名)蘸料(2023年用),该食品标签标注为:丘比牌沙拉汁,焙煎芝麻口味,净含量1.5L配料:植物油、水、酱油、白砂糖、食醋、芝麻、香菇精、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鸡蛋黄、食用香精、香辛料;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瓶盖,20220628,保质期:10个月;贮存条件:0℃以上保存,避免高温及阳光直射核本品,开封后须冷藏并请尽快食用,产品标准号:Q/HRQBS0002,生产许可证号:SC10311160413229,生产商:杭州丘比食品有限公司,至2023428日,上述丘比牌沙拉汁已到保质期,但还有一瓶丘比牌沙拉汁在继续使用。经核查202354日晚333号包间(菜单号0003631)、202357日晚208号包间(菜单号0003644)、2023511日晚333号包间(菜单号0003608)、202364日晚777号包间(菜单号0000553)、2023616日晚888号包间(菜单号0000502),上述五桌客人所点的“南乳香酥肉”,所使用的蘸料是用上述过期丘比牌沙拉汁调制的。 

  “南乳香酥肉”的蘸料是用丘比牌沙拉汁、炼乳、蜂蜜按一定的比例调制,然后再放一点点的芥茉调制而成,丘比牌沙拉汁是制作蘸料的一种原料,在上述生产加工过程中,无法计算用丘比牌沙拉汁调制蘸料所产生的价值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相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证明对现场发现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厨师长王锦辉制作的调查笔录1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仙舟(半岛)酒管结账清单五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丘比牌沙拉汁的进货凭证1份、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查询到的进货单1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丘比牌沙拉汁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8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沙拉汁调制“南乳香酥肉”的蘸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福建省市场监管案管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的违法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向我局提交了情况汇报及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对过期沙拉汁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观故意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01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表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应当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瓶过期丘比牌沙拉汁; 

  2罚款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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