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3-00048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59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1
厦门市金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8-25 16:21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59 

    

  

  

  当事人:厦门市金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30911N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51301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35***********215 

  2023720,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区局12315调处分流中心转来的沙县区12345投诉件(诉求编号:SM230709003600),诉求内容:“在三明思凯兰航空职业技术学校(沙县区)的夏令营,主办方对外宣传是金课教育科技集团,请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是集团公司,有无集团公司营业执照,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2023721,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在三明市思凯兰航空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举办的夏令营进行检查,该夏令营主办方为厦门市金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及负责人的微信朋友圈的宣传网页上发现多处标有“金课教育科技集团”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金课教育科技集团”的资质证明材料上述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721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326,当事人与三明市思凯兰航空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签定了《租用场地协议书》,租赁期限:2023782023730(一期22天),目的是举办夏令营。为了更好的推广夏令营活动,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对这次的夏令营活动内容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网页上多处发现宣传“金课教育科技集团”,并在微信朋友圈上宣传这次夏令营活动主办方是“金课教育科技集团”。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金课教育科技集团”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金课教育科技集团的注册登记。经核查,上述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的网页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由龙岩市龙广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制作好后由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及微信朋友圈上发,上述网页的广告制作费用为1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当事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检查当日立即对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上标注的“金课教育科技集团”字样进行删除,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现场提取的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上对举办夏令营进行宣传的网页截图1套,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费用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金课教育科技集团”进行查询的记录2,证明当事人未对“金课教育科技集团” 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修改后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的网页截图1套及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修改的情况; 

  证据七:区局12315调处分流中心转来的沙县区12345投诉件(诉求编号:SM2307090036001,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7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3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举办夏令营活动,以“金课教育科技集团”的名义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01号)第十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GG-1从轻情节“裁量幅度: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法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10楼,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8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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