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虬江街道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4月27日)

虬江街道办公室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沙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沙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虬江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沙县政府门户站上查阅《指南》。 

  虬江街道办公室为虬江街道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虬江街道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街道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虬江街道各工作机构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虬江街道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虬江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信息:

  01、本级政府领导、政府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17、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18、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9、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20、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1、街道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22、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23、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道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4、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0、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代码,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虬江街道办公室编制的《虬江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虬江街道办公室在“虬江街道办事处网站”上公开虬江街道办事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档案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本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1)登录“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网”虬江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查阅相关信息。 

  (2)在街道文化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虬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沙县区虬江街道嘉禾路1号,联系电话:0598-5522463)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工作报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沙县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虬江街道专栏填写并递交《虬江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虬江街道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虬江街道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5822463 

  传真号码:0598—5841910 

  电子邮箱:qj5822463@126.com   

  通信地址:沙县区虬江街道嘉禾路1号

  邮政编码:365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沙县人民政府网站虬江街道办事处专栏”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虬江街道办事处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