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城区内办理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
沙政〔200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民事发〔199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和《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1989〕事字27号)精神,现就加强在城区内办理丧事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居民区和厂矿企业居民区内办理丧事(四至范围:东至东园新村、仙舟贮木场、侨丹实业有限公司;南至洋坊、金泉、水南村;西至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城关电站;北至金沙园区、市农校)。城区村、居民死亡后,遗体应在6小时内移入县殡仪馆治丧。城区各医院对患病死亡的遗体,必须在1小时内通知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将其运往殡仪馆停放。

  二、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讲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民政局、县城监大队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员会予以制止。

  三、严禁在本通告限定区城内临时搭建灵堂进行祭奠活动。对劝阻不听者,由城监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家属在丧事活动中应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到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予以全县范围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县殡仪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服务。主要提供尸体冷藏、整容、祭悼、告别及饮食、住宿等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六、需要在办丧事中办理民间、民俗活动的,必须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场所及县殡仪馆内进行。

  七、县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管理。县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城监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和查处在丧事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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