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政办〔2013〕2号
201316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性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环卫处负责城区餐厨垃圾的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经贸、公安、环保、卫生、食安办、城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倡导通过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设置专门收集容器,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或实行油渣分离的餐厨垃圾,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餐厨垃圾余渣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协议应当报县环卫处备案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其变更、延续和补发时,应当向卫生部门提供收运、处置协议回执;未能提供协议回执的,卫生部门应暂缓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其变更、延续和补发手续。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由县环卫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服务许可证和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无害化的收运、处置条件。 

  县环卫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服务许可事项等相关信息。 

  未取得服务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服务。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必须将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报送县环卫处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应着统一识别服装,持证上岗;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并标明“餐厨垃圾收运专用”字样。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记录台账,每季度向县环卫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二条 县环卫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县环卫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县环卫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㈠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㈡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㈣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㈤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㈥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 

  第十四条 县环卫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县经贸、公安、环保、卫生、食安办、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县环卫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县环卫处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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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提高城区环境卫生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6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性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环卫处负责城区餐厨垃圾的无害化收运、处置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经贸、公安、环保、卫生、食安办、城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倡导通过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设置专门收集容器,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或实行油渣分离的餐厨垃圾,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餐厨垃圾余渣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协议应当报县环卫处备案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其变更、延续和补发时,应当向卫生部门提供收运、处置协议回执;未能提供协议回执的,卫生部门应暂缓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其变更、延续和补发手续。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由县环卫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服务许可证和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无害化的收运、处置条件。 

  县环卫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服务许可事项等相关信息。 

  未取得服务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服务。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必须将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报送县环卫处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应着统一识别服装,持证上岗;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并标明“餐厨垃圾收运专用”字样。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记录台账,每季度向县环卫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二条 县环卫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县环卫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县环卫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㈠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㈡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㈣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㈤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 

  ㈥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随意倾倒或采取其它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方式处置。 

  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 

  第十四条 县环卫处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县经贸、公安、环保、卫生、食安办、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县环卫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县环卫处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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