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农民公寓房地产权属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沙政办〔2015〕23号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农民公寓房地产权属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城中村农民公寓房地产权属登记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中村农民公寓用地和房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时解决城中村农民公寓办理“两证”(土地证、房产证)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㈠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 

  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 

  ㈢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一户一宅房屋。 

  (农民公寓指街道办事处、城中村在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建造的成套住房或一户一宅房屋) 

  二、参照依据 

  ㈠依据《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㈡依据《沙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中(郊)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沙政〔2007〕366号)、《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留地安置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沙政〔2009〕169号)等有关规定。 

  ㈢参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沙政〔2007〕468号)等有关规定。 

  三、基本原则 

  ㈠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所辖的村委会,开展农民公寓办理“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工作,坚持自愿原则,依申请登记,分期分批,有序办理。 

  ㈡严格土地、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村民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向县土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农民公寓 “两证”(土地证、房产证)。 

  ㈢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农民公寓和一户一宅房屋,购房人或建房户必须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登记给本村村民;属于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农民公寓和一户一宅房屋,只能先登记给本村村民(或登记在土地受让主体名下作为库存房);如需转让的,应在取得产权证满五年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上市交易;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农民公寓和一户一宅房屋,不得转让,只能经批准后安排给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 

  四、办理流程 

  ㈠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 

  ⒈以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方式供地给街道办事处; 

  ⒉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城中村的购买人进行初审和公示后,报县房改办审批; 

  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负责办理农民公寓的建房手续,并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⒋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⒌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填报《出售农民公寓住房花名册》,缴纳相关税费,并附税务发票等有关手续资料,经县房改办确认盖章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代符合条件的具体购房者向县房屋登记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 

  ⒈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给村委会,并附各幢用户花名册; 

  ⒉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前期工作,对各城中村的购买人进行初审和公示后,报县房改办审批; 

  ⒊所在的村委会负责办理农民公寓的建房手续,并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⒋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在村委会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款; 

  ⒌所在村委会统一填报《出售农民公寓住房花名册》,缴纳相关税费,并附税务发票等有关手续资料,经县房改办确认盖章后,由所在村委会统一代符合条件的具体购房者向县房屋登记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㈢在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一户一宅房屋 

  ⒈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负责落实前期工作,对各城中村的购买人进行初审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⒉以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方式或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给村民; 

  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负责办理村民的建房手续; 

  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缴纳相关税费并附税务发票,统一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或直接由村民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五、登记办法 

  ㈠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 

  ⒈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⒉根据“房地主体一致”的原则,先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 

  ⒊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转移登记给村民; 

  ⒋取得房产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⒌在房屋所有权证分别注明“农民公寓”、“划拨土地”,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农民公寓”。 

  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 

  ⒈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⒉根据“房地主体一致”的原则,先由所在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 

  ⒊办理房屋产权分户转移登记给村民; 

  ⒋取得房产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分户集体土地使用证; 

  ⒌在房屋所有权证分别注明 “农民公寓”、“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注明“农民公寓”。 

  ㈢在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一户一宅房屋 

  ⒈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⒉根据“先地后房”的原则,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 

  ⒊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⒋在房屋所有权证分别注明“自建”、“划拨土地”或“自建”、“集体土地”,在土地使用证注明“农民公寓”。 

  六、税费缴纳办法 

  ㈠分类纳税:属于一户一宅的农民住房(统规统建),应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办理“两证”的凭据;不属于一户一宅的农民公寓(含统规统建),应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办理“两证”的凭据。 

  ㈡计税价格:销售属于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农民公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但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计税;销售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农民公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但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计税。 

  ㈢优惠收费: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免收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只收工本费。 

  七、上市交易 

  ㈠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和一户一宅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内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若满5年要求上市交易的,可以由建设单位优先回购,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县房改办审批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方予办理房屋和土地过户手续。 

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的农民公寓和一户一宅房屋不得转让,确需转移房屋的,可申请村集体依法收回并作相应评估补偿后,由村集体另行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转移的房屋,应先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税务部门报税后,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凭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批准供地后,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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